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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体育蓝岛环保(834335):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25 19:02:57浏览次数:

  6686体育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海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坚持“环保改变生活、清洁生产是根本”的发展理念,培育一流员工,创造一流管理,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水泥的生产、销售及仓储,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新材料的生产、加工

  及销售,环保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环保服务、设施运营、咨询服务,环保产业投资、新材料及高新科技产业投资、矿产品投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30%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审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对证券、金融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6686体育、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人提交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及/或其

  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第八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20%以上、30%以下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关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沟通工具、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任选其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第(四)-(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在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

  倍以上的离任补偿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电话、短信、微信或其他网络沟通工具、传真、邮件或其他书

  面方式任选其一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及与会人员。在计算提前通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公司半年度财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由双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秉着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全国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应当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做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686体育,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字盖章页)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