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中金环境(SZ300145,股价 2.72 元,市值 52.31 亿元)旗下公司连收三张环保罚单、唐人神(SZ002567,股价 7.31 元,市值 101.43 亿元)、海大集团(SZ002311,股价 58.65 元,市值 974.27 亿元)再登环境风险榜…… 2023 年 3 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 A 股绿色周报第 108 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 NGO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 2020 年 9 月起,基于 31 个省市区、337 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 A 股绿色周报 ,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 2023 年 3 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 6 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6 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 68.07 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两家农林牧渔行业上市公司再登环境风险榜,分别为唐人神、海大集团,均因旗下企业在近期受到了环境处罚。
不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显示,郴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去年 12 月 9 日复核污染物监测数据均达标排放,并积极主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经局案件审议小组研究,该公司锅炉外排烟尘超标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节,同意减少罚款 20 万元。由此,郴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被处以的罚款金额从 34 万元减少为 14 万元。
与郴州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不同,海大集团旗下的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近期则受到了从重处罚。这笔处罚来源于 2023 年 2 月 9 日接到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该公司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猪粪倒在租赁养殖区西面山坳废弃山坑内,未按照环评报告书相关要求处置、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此,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受到处罚。
而文号为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4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第九条之规定: ……对于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后可以按照该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对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从重处罚,从重理由如下:1、投诉多,舆情不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2、整改不彻底,未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由此,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9 万元。
在这笔处罚之外,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去年也收到过环保罚单,文号为衡环法清罚决字〔2022〕8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 年 2 月 16 日执法人员到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氧化塘安装有一个抽水泵和两根 50mm 软管接到外部山体,现场未发现废水抽到外部山体,外部山体当时没有种植林木。经查该公司没有按照环评要求用于场地内林木种植区灌溉和排放至流沙河。由此,衡南县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处以了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
2023 年 3 月第三周,数据库收集到 6 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涉及 6 家上市公司。
本期,上市公司中金环境再登环境风险榜,其旗下的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一连收到 3 张环保罚单。
具体而言,文号为杭环余罚〔2023〕3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对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对该公司位于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洪家舍 26 号的东塘村厂区进行执法检查,该厂区主要从事金属冲压件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东塘村厂区有冲压车间 3 个、机加工车间 1 个、碱性清洗车间(清洗车间)1 个和酸性清洗车间(酸洗车间)1 个。该公司酸性清洗车间位于厂区北侧,检查时酸性清洗车间未生产,该车间内有 4 个盛放有黑色液体的塑料容器,黑色液体经 pH 试纸检测呈酸性,现场堆放有若干酸性清洗剂原料桶。该公司酸性清洗车间地面及导流沟有残液,经 pH 试纸检测呈酸性。现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酸性清洗工艺相关的审批及验收手续。
经调查,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洪家舍 26 号的东塘村厂区新增酸性清洗工艺,新建酸性清洗车间,酸性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与碱性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经同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该公司酸性清洗工艺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于 2022 年 1 月投入生产。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由此被责令改正并被处罚款 25 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显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提出:已作出整改,当天立即组织人员盘点酸洗车间现场存放的原液及稀释液数量,并在当天联系退回厂家。另外当天对酸性清洗车间现场的清洗盛放容器、管子等设施进行清理,清空了作业现场。对酸性清洗车间设备进行拆除并清空该场地,同时联系施工单位封堵集水池并填平沟槽和集水池,重新用水泥平整浇筑。公司开展了环保问题的专项检查,并与第三方签订了环保咨询和服务的合同,由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事情,申请从轻处罚。
对此,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指出,经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核,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塘厂区酸性清洗车间内酸性清洗工艺配套的相关设备、设施已拆除,车间内物品已清空,地面导流沟及车间门口的废水收集池已填平并用水泥重新浇筑。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受到的另一笔处罚则是因上述提及的新增酸性清洗工艺的行为应在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但该公司未落实规定要求。由此,文号为杭环余罚〔2023〕4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被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整。
在这两笔处罚之外,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还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被罚款 14 万元。文号为杭环余罚〔2023〕5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生态环境局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对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对该公司位于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洪家舍 26 号的东塘村厂区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冲压件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清洗车间正在作业,清洗车间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并排放废水,且废水排放口水池内的废水已满溢。执法人员对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处、排放口东侧满溢废水处废水采样送检(水样呈乳白色、浑)。
经查明,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碱性清洗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放。根据监测报告(余环监(2022)水委字第 0184 号),2022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处废水中:总磷为 10.8mg/L,超过了浙江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表 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总磷≤ 8mg/L ] 。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由此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显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对此提交了一份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提出:当天立即关闭水泵停止废水外排,同时对满溢废水及沾染废水的土壤进行收集处置,满溢废水没有排入外环境;为防止污水满溢问题再发,在总排口处加高污水井,在西侧增设约 2 立方米的中转集水池,并用水泥浇筑防止渗漏,彻底解决满溢的问题。针对废水超标问题,一方面增加了污泥压滤机处理设备和空压机设备,并增设了雨棚防止雨水和垃圾进入,以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对废水排放口废水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达标。加强人员管理,指定人员定时进行巡查并填写《污水处理运维记录》。操作规程上墙,进行规范化管理,在污水处理设备操作间,张贴相应的制度和操作说明。开展环保问题的专项检查,并与第三方签订了环保咨询和服务的合同,由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事情,申请从轻处罚。
对此,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指出,经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核,该公司对原废水排放口水池进行加高,并在该水池西侧新建一个集水池,水池均用水泥重新浇筑,经检测,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废水中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达标。
连收三张环保罚单的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水泵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中金环境 2022 年半年报显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主要子公司之一,去年上半年净利润约 1.42 亿元。
在上述公司之外,近年随着 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 A 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 2008 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试行 ) 》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 IPE ) 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 ( NRDC ) 编写的《2018-2019 年度 120 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 ( PITI ) 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