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首先,回答题主问题。有执法权。环保部,包括地方环保局是国家和地方环境问题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实际工作中,环保部的执法部门是环境监察总队,地级市叫支队,县里叫大队。主要负责执法,检查,取证等一线工作。
其次,“环保部门没有牙齿”其实是说,环保部门执法的力度不够,底气不足。牙齿倒是有,都是些幼齿,没有獠牙,咬不痛违法企业。新环保法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旧环保法的授权下,环保局最常用的执法手段只有罚款。而罚款对于不差钱的企业来说,是最不痛不痒的处罚。没有环评,未批先建很普遍。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新增了按日计罚。实际扩大了环保部门的权力,增加了处罚的手段,提高了处罚的力度。环保部门有更多的手段来处理违法排污企业和屡教不改的企业。如果它还不改正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按日计罚直到它破产,我们有这个权力。硬!真硬!
最后,谈谈实际工作的体验。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入职两个月以来的感受,我会用“复杂”这两个字。环保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但是实际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我当初决定报考环保局的想象,想做事,不容易。困难一,本地的排污大户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隐性的行政级别和市政府同级,是当地的利税大户,解决上万人的就业,有很多合法的手段就能治你地方政府。企业不鸟你。困难二,环保局只是市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服从上级领导是必须的。环保局考虑的只是环保问题,市政府则要考虑经济发展,居民就业,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哪个企业不认识几个领导。有些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走不得,折中处理,打打罚罚款甚至不了了之。困难三,纪录片中提到的有些法律条文被引用的次数是0,确实是这样。在立法阶段,对于实际执法的可操作性考虑不足,取证很难,违法界限很模糊,很多法律条文“不好用”,总是用那几条。立法阶段的问题,我们很无奈。困难四,人手不足,培训不够。我们一个市级的监察支队,加上我们四个新考来的,实际能出去执法的不过十多个人,辖区大,任务多,跑不过来。环保和其他执法部门不同,对环保专业知识要求非常高,你去检查污水处理厂,你连污水处理的工艺都看不懂,能查出什么问题,你知道那个设施是干什么?人家企业糊弄你还不容易。所以必须每天学学学,从最基本的cod,ss,氮氧化物,石膏雨的概念学起,到污水处理的工艺,脱硫脱硝的工艺,河流的分布情况,上下游的情况,上风向下风向的情况,大量的排放标准需要记忆。再到实际现场,哪个设备是干什么的,出现什么情况代表了什么,意味哪方面可能出现问题。都得靠自学,良心活。困难五,其他复杂情况。记录片中提到的12369是环保热线,法制科受理后,我们必须去现场核实情况,取证,给出处理意见。有的信访人是“职业信访人”,靠这个维持生计。他们并不关心环境,只是想用法律的手段朝企业要点钱而已,最后企业息事宁人。我们在中间就被当枪使了。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实际的情况可能超出了想象,很多义正言辞,造福子孙的背后可能仅仅是利益的纠葛。所以我们睁开眼睛看看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法律不好用,企业不鸟你,上级干预,人手和经费都不够,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也很无奈。我刚来俩个月,了解的情况还只是冰山一角。我们应该做的很多,我们能做的很少。环保工作,难!真难!
我想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态需求逐渐提升的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环境保护处在一个矛盾的交叉点,很多问题在这里汇聚,能够亲身见证这段历史是很幸运的,也很有趣。环境保护,是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改变能源结构,产业升级,国企改革,依法行政等宏观命题。环保部门承受着前所未有的期待,也承受着诸多非议,我们确实有很多做的不好的地方,但是靠发牢骚,谩骂就能解决问题么?我想社会的每一个微小的进步,都不是靠嘴来完成的。踏实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什么都强。作为我,多学点专业知识,多发现些问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让事情变得好一点点,我就很满足了。起码对得起我每月3100元的工资,对得起妈妈要求我要走正道的教诲。
就这问题本身来讲,当然有。作为南方某县级市的监察狗,虽然不算多,但是我们去年一年下来也能罚个六七十家企业,500多万罚款。但是,执法权力真心偏软,确实“没牙齿”。就我多年执法经验来看,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唯经济论,这个大家都说烂了,都明白;二是唯稳定论,所谓“稳定压倒一切”,所以环保执法最多意思意思,没法把企业往死里搞,要不来真出社会性事件了大家都完蛋,但你不往死里搞不痛不痒的企业根本不在乎啊;三是关系网,这个大家都懂得;四是法律,我不得不说,中国的环保法律真是坑爹货,可操作性极差,包括新环保法,也是一塌糊涂,配套的实施细则竟然跟基本法前后矛盾,简直滑天下之大稽,再看看同期公安部出的新环保法移送公安的实施细则,那才叫专业,那才叫有操作性,甚至说你环保法里描述的不清楚的名词我们公安部来给你解释,真真是。。。哎!还有老环保法实施那么多年,环境刑事案件全国基本没有(我记得好像一共13件),然后13年“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了个司法解释,我们去年一年就抓了两,虽然判的不高,一个六个月一个九个月,但至少以后可以好好吓吓那帮老板了:看看,不整改就把你抓进去!对比一下环保部法律的实施情况,真是一把辛酸泪啊。
有啊,在新的环保法实施之后,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要比之前大很多,记得上次某环保法学者来我们公司讲课时提到,在此之前有的企业根本就不把环保执法人员当回事,每次出现问题,罚个10万、8万的,根本就无关痛痒。 甚至有的企业就长期准备着10几万等着环保执法部门来罚,信封一递“这是10万,不用找了”,让人又可笑又可气,难以想象满心为民众着想的环保执法人员在这种情形下是种什么心情,当然这是个别现象,不过从这样的例子也能看出环保执法的窘境。
但是现在不同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有一种方式叫“按日计罚”。所谓按日计罚,是指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罚款后,在30日之内对其暗访,如果发现还未改正,就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上不封顶。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一、2014年12月30日,江苏常隆农化公司等6家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二、自2015年起,洛阳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按日连续多次处罚,累计罚款达5481万元;
三、2016年,浙江因非法倾倒工业废液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企业分别被判处罚金6300万元、1300万元和240万元。
虽然说罚款、拘留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但是对于有的无良企业来说,不让他“肉疼”是起不到惩戒效果的,相信随着环保部门处罚力度的加大和违法成本的增加,那些无良企业会慢慢收敛。
但是地方政府经常和排污企业是一伙儿的,环保局反而是敌人,你上哪儿说理去。
罚款为啥不起作用呢?一是罚得不多,企业一算账,交罚款比治理污染合算多了,有的企业极其嚣张,说你们环保隔几天来一次也挺累的,这样吧,我一次多交点儿。
二是有的企业就是不交,你奈我何?环保罚款和工商税务不一样,企业不交环保局也不能去财务室抢,只能去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法院才懒得搭理你。因为法院受理的费用是按罚没金额的百分比提取的,环保罚款那点儿钱,法院都看不上。
目前环保执法人员的身份很尴尬,从成立的那天起,执法人员的“户口”就没有解决,一直是“参公”、“事业”,不是公务员,由行政单位委托授权来开展执法,底气不足。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多地机构编制部门将环境监察机构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如辽宁省、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未能列入行政类事业单位之中。从全国来看,此次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基本都遵循“法律法规授权”原则,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事业单位才能划入行政类,而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只能以“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保障和支持”的名义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各地能够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包括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监管等单位。而这些单位中,有的单位负责执行的是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条例。而环境监察机构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笔者认为,执行全国人大立法的单位,与执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单位,在行政待遇上不应有区别。
划入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监管通常是农业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执行的分别是《动物防疫法》、《渔业法》,属于授权执法。而环境监察机构执行的是《环境保护法》,但因为是受环保部门委托执法,最终只能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样重要的执法工作,地位却不同,这一点让人想不通。
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时,权力来源是委托执法还是授权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差别并不大。机构编制部门在机构设置时,将其设置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这一单位就是授权执法单位,如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将其设置为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这一单位就是委托执法单位,如各省的环境监察局(总队)。而且全国事业单位自身情况、履职情形千差万别,有关部门以行政职能采取“委托”还是“授权”进行区别和划分,这一点也让人想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