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近年来,天津法院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水平,努力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天津品牌”。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高院)获悉,2022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471件,审结3731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105件,审结106件;民事案件新收3185件,审结3414件;行政案件新收181件,审结211件。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入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切实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理念贯穿于民事审判中。《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2年)》(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185件,审结3414件。
白皮书显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类以及海洋保护、相邻环境、污染侵权类等,其中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1541件,涉土地资源类案件968件,涉环境污染和相邻环境纠纷97件,涉海洋类案件40件,案由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日益增长。
根据白皮书,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整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环境资源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高。2022年调解结案占全部已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46%;二是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总体占比较大,约占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总数的70%;三是环境侵权类案件以噪声污染、采光权纠纷等常见纠纷类型为主,约占77%;四是合同类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情形越来越多;五是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
同时,天津法院始终把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预防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让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比如,天津市二中院审理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房某某、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方式在独流减河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上述行为对于正在繁殖期内的相关鱼类资源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法院坚持“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审判理念,以恢复河流渔业生态功能为目的,联合当地农委部门促使当事人采取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有效保护了独流减河流域的鱼类资源。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也有其特殊性。近年来,天津全市法院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推动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天津市高院民一庭在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也成立了新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和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在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的同时,注重环境资源专业法官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目前,天津法院已经实现海洋环境案件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三个中级法院审理。滨海新区法院中新生态城环资法庭,集中管辖滨海新区辖区内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全市三级法院初步形成了专业化集约化的归口管理机制。
天津法院还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
2022年,天津市高院审理的某社会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设立天津法院首个生态环境公益信托项目方式调解结案,该项目信托金额为1500万元,为目前国内单笔最大环境公益信托项目。
滨海新区法院在中新生态城设立了天津首家司法生态修复和示范教育基地,该基地建成后将以城市社区公园形式展现,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主题公园绿色、休闲、教育、修复特色,并将预留部分绿地用于建设补种代植林、认领代养区等绿色修复板块。
环境治理和资源安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天津法院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构建多方参与共同保护的大治理格局。
天津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2022年,天津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天津市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天津市高院派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参与天津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建设。与市生态环境局就绿色低碳发展中涉及的新类型案件范围、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建立共识。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规范化专项化,天津市高院与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其中天津市一中院探索将公益诉讼赔偿资金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路径汇入国库,积极推动了统收统管、收支分离、管理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建设。
天津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研究并重,结合《民法典》绿色条款,积极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支撑。
天津市高院与天津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共同承接了最高法院《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课题,结合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相关案例,找准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契合点,总结出不同种类诉讼下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规则,探究生态环境修复的模式和发展路径。
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在重大复杂案件中选取专家为审判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采取委托鉴定加专家辅助人的组合模式等多种方式,有效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藩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