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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app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9 10:42:26浏览次数:

  半岛体育app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月18日广东用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来。要切实保证环境保护的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具体可行的议案办理方案实施计划,加强检查督促,并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实施情况。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议案》(第21、22、53、82、83、87、88、118、120、132、134、135号),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民政府组织省计委、经委、科委、建委、财政厅、水利厅、公安厅、卫生厅、教育厅、广播电视厅、环保局、电力局和广州、佛山、汕头、潮州、梅州、东莞等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广泛调查和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在省委、省人大的重视、支持下,省政府和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较好地控制了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1995年与1990年对比,全省工业总产值增加近5倍,工业废水处理和达标率分别提高了24.3和9.2个百分点,工业废气治理和工业粉尘回收率分别提高了10.9和3个百分点,工业废物综合治理率和利用率分别提高了7.5和20个百分点;工业废水及其中的7种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汞、镉、铭、碑、铅、氟、酚)、石油类和COD排放量分别减少了8.5%、39.5%、5.2%和3.3%;工业废气、工业废气中的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分别增加了80.5%、41.3%、5.1%和53.8%,其增长幅度得到一定的控制,从而避免了工业迅速增长,污染物排放急剧增加的恶果。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九十年代以来,我省确立了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战略。1991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颁布了《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跨市河流水质断面达标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各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八五”期间,全省主要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水质基本保持了国家Ⅰ―Ⅲ类水的标准。环境监督管理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依法保护环境的局面逐步形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和深入,省和各级环保部门利用每年“世界环境日”及其宣传主题,大张旗鼓地开展群众性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八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为我省实现“九五期间的环境保护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省的环境保护存在问题还很突出。全民的环保意识仍较淡薄,基本国策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城乡建设、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局面尚未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投入与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污染控制的需要不相适应;全省废水排放量大幅度增加,城镇噪声扰民严重,机动车排气污染继续加重,固体废物污染亟待解决;城市环境质量下降的速度在加快,并不断向乡村蔓延,农业环境污染加剧;大规模的土地开发,采石、开矿管理不善等,造成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水环境质量面临严重威胁,珠江三角洲的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水质性缺水。由于环境质量的恶化,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省人大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要求力争实现: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使全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1995年的水平,主要江河水质保持稳定,流经城市河段的有机污染有所缓解,饮用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在九十年代初的水平,城区超标噪声覆盖面积有所减少,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势头得到控制,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相互协调。主要措施如下:

  继续实行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认真贯彻全国第四次环保会议和全省第七次环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切实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来抓,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编制本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并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要资源开发和确定重要项目时,必须规划好环境保护,提出相应对策,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要把“九五”环保目标与政府任期目标挂钩,并作为考核本届政府政绩的内容之一。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应设但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地区,应尽快设立。

  199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县政府也要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环保投入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环境基础设施由城市政府组织建设,设施运行费用由污染排放者合理负担;工业污染防治资金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主要由企业承担;按照“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负责生态破坏的恢复;跨地区的环境整治,根据各自责任,分别由有关地方政府承担治理任务。

  完善和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为治理污染筹集资金。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和国家环保局制定的总量收费标准,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款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市、镇,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排污者征收污水处理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市、镇,按国家规定向产生垃圾的单位、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各级金融部门要积极为环保科技项目贷款,在对其他新建项目贷款时,要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配套作为先决条件,并要同时落实项目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贷款。严禁对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和企业发放贷款。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环境保护列入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优先使用利率比较优惠的中长期贷款。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的产业,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

  加快老污染的治理工作。重点在电力、冶金、化工、轻工、石化等行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引进先进技术,结合技术改造加快企业工艺设备更新,建立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定期公布淘汰名录,限期淘汰资源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根本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加剧的状况。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不再建燃煤电厂,从今年起全省不再建设单机12.5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新建20万千瓦以上规模的火电厂要配套脱硫工程。要对沙角电厂等火电厂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烟气脱硫,切实控制烟尘污染。今年8月以来,根据国务院限期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的决定精神,在已关闭489个造纸、制革等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基础上,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造纸厂、制革厂、漂染厂、电镀厂、小冶炼厂等企业还要继续清理、整顿。

  切实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保护水源林和生态公益林,继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行为,进一步搞好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

  继续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全面促进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处置,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到2000年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封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理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医疗单位污物的监督管理,严禁医疗污物与生活垃圾混倒污染环境。“九五”期间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固体废物都要进行焚烧处理达标排放。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速创建城市噪声达标区,把噪声扰民减少到最低程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各级环保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严格机动车排气的初检、年检和路检,对排气超过规定标准和接近报废的各类机动车强制安装净化装置。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定预留绿化用地,新建区达30%以上,旧城改造区达25%以上,确保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逐步向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城镇扩展,并试点建设环境保护示范城镇,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九五”期间,在全省组织实施以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和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为重点的“南粤碧水工程计划”。该“计划”将包括以下内容:

  这些工程将包括在我省参加评价的33条河流中,1995年度综合污染指数排列前7名的深圳河、东莞运河(包括在广州——虎门河段中)、岐江河、珠江广州河段、佛山水道(汾江河)、小东江、江门河(支流天沙河)。此外,东深供水工程是香港、深圳等地的重要水源,保证供水工程水源水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必须严格执行《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加快以建设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为主的东深供水工程环境综合整治。深圳的龙岗河和坪山河是《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粤府[1993]90号文)中限期达标的河段,公平水库是受陆丰硫铁矿污染严重的跨区域污染纠纷的水域,也必须进行重点整治。

  “碧水计划”将确定在41个城市、城镇兴建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415万吨/天,约占2000年全省生活污水预测排放量的40%左右。绝大部分污水处理厂为二级生化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的大型污水处理工程13项,30万吨以上的5项,主要集中在广州和深圳市。全部工程完成可削减COD年排放量约24万吨。

  “碧水计划”将对23项重点工业污染源进行治理。纳入第一批治理计划的企业,废水年总排放量约2亿吨,占1994年度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量的30%。治理后实际增加污水处理能力约为0.71亿吨/年(不包括企业原有的处理量),占23项工程废水排放量的35%,可削减COD约5万吨/年,约占1995年全省工业废水COD排放量的14%。

  上述“南粤碧水工程计划”,省政府将进一步制定具体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加强监督管理。跨市、县的水源,要制定全流域规划,实行联防联治。继续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00年,所有市、县和建制镇必须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首先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我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次,抓紧清理、修订和制定我省的环保法规,加快地方环保立法步伐,完善法规体系。其中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已列入1997年立法计划,并着手各项调研工作,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完成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批。韩江、潭江等河流的水质保护立法工作,也在流域规划的基础上同时进行。广州、佛山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流溪河中上游水源的保护,也将立法加强管理。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把城市生活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及乡镇企业污染的整治作为执法重点,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检查,坚决控制新污染源。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要建立环保执法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敢于执法,排除各种干扰,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级政府应将环保法规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法制观念。各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公众特别是广大干部文明程度和道德素质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报刊、电台、电视台要加强宣传环境保护,开办环境保护专栏(南方日报已定期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珠江环境报要创造条件改为双日刊。对破坏环境的恶劣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农村广播电视站应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党校和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课程,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

  积极研究开发高效、低耗、无废、节能、节水的新技术、新工艺,筛选、评价和推广有利环保的实用技术。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和大力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环保产业,实行优惠政策。“九五”期间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及其示范工程建设,着手研究和推广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烟气脱硫和使用无铅汽油及双燃料汽车装置等技术,并逐步向系列化、规模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