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体育app从国内环保角度看,2009年以年初“4万亿”计划开始,以年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公布降低碳强度目标结束。发展还是环保?这两件事可谓戏剧性地诠释了2009年环保的异乎寻常之处。事实上,我们选择的这十大环境事件(以发生时间为序),绝大多数都反映了发展与环保的矛盾、博弈和相互妥协。最终能不能获得共赢,有赖于我们所有人尤其是决策者的智慧和勇气。
一个环境问题产生,对普通公众或许无足轻重,而对受害者则可能是致命打击。因此,我们的评选谈不上有多科学,只是关注环境问题的一种表达而已。
事件:1月1日,《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实施意义在于,促进了开源、节流和环境保护三者的结合。
污染减排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通过总量控制制度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这也是实施循环经济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性保障。
这部法律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耗能高、污染重产品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政府采购应优先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这部法律施行后,环保部相关官员也曾在媒体发表观点称,《循环经济促进法》需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一些重点污染的指标、强度回收名录、禁用物质的名录等。
12月份,国务院正式批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这是中国批准实施的第一个地区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点评:这部法律对希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意义非同小可,也给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制度保障。需要防止的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跟风行为,“促进”意味着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其复杂性和诱惑力不言而喻。现实中,以建设“两型社会”为名大范围上马“两高”产业的例子并不少见,而本该充满朝气的新能源产业在某些区也出现过热苗头,这都是教训。
事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均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一周年之际,6月3日,国内环境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在京联合发布了中国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指数),对国内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初步评价。这是国内第一份来自民间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报告。
PITI项目评估入选城市以《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为主,组织方通过对当地政府所作的超标违规记录公示、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公示、依申请公开等8个指标的系统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用户友好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对每个被评估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评价。
评价结果显示,在113个被评价城市中,得分在60分以上的城市仅有4个,不足20分的城市多达32个,113个城市的平均分刚刚超过30分。报告结论显示,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已经起步,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整体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
在评价报告公布后的信息反馈阶段,一些被评价城市的环保局向评价组织方提供了一些新的信息证据。评价组织方表示,这些新提供的信息经核实后,将成为重新核定评分结果的依据。2010年三、四月份间,PITI项目的详细报告将发布。
点评:这件事可以称为民间环保组织发挥对政府监督作用的典范。在这里,民间组织不再简单凭借一腔热情和对环境利益的坚守精神行事,而是借助专业力量,在法律渠道内与政府对话。或许有些地方政府并不了解这两家机构,但评价系统的科学和严谨又让政府官员不得不重视这一结果。进步正在这里。
事件:6月11日,环保部发出通知,称由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叫停华电鲁地拉水电站和华能龙开口水电站两个项目,并暂停审批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金沙江中游已批和未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补充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暂停审批华能集团、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对于环保部的通知,环保人士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在担心这次处罚会否又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环评“补票”了事,项目暂停后还会进行。
7月14日,国内民间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绿联会”)就上述通知向环保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对华能、华电处罚过轻,并提出应当严肃追究未批先建违法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在水电工程全面停工后,对治理环境损害等善后事宜妥善处理;重新从法律层面考量目前通行的水电建设主体工程与前期工程分两步环评的惯例等要求。这是国内首例由环保社团提起的公益行政复议案件。
7月30日,绿联会负责人吴登明与环保部环评司负责人就行政复议申请当面沟通,该负责人称,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水利部、国土部、环保部共同调研,对金沙江中游河段统筹考虑后拿出最终方案。
绿联会表示,经沟通,对环保部“充分理解”,决定撤销行政复议申请。8月18日,环保部发出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正式结案。
点评:强调对金沙江中游河段统筹考虑,前提是对该河段进行流域规划环评,并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从相关方面透露出来的信息表明,这个流域环评的确有机构在做,但公众想了解其内容却难之又难。但愿在这两个电站“补票”之前,公众能知道得更多。
事件:8月份,陕西凤翔爆发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检测的1016名儿童中,共查出851名儿童血铅超标。随后,湖南武冈(1958名儿童中超标人数为1354人)、福建上杭(287名儿童中有121人血铅含量超标)的事件也浮出水面。12月下旬,广东清远市出现数十名儿童被集体查出铅中毒。
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一方面,当地政府称污染企业的排放达到了环保标准;而另一方面,民众由此受到的健康侵害昭然在目,这样的事实并不鲜见。
9月2日,环保部召开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环保部部长介绍,国家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农业、卫生和中宣部等八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国将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集中检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国家还将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照“以奖促治”的思路,鼓励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新产品,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加强重金属危害和卫生防护科普宣传。
有统计称,中国血铅事件将带来接近35%的粗铅冶炼产能的停产整顿或者整改。
点评:和多数此类事件一样,问题暴发前都应当有个“窗口期”,现在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窗口期”是多久?还有哪些地区、哪些行业的污染问题处于“窗口期”?如果重金属污染领域需要检视标准和执法大检查,那么其他领域需不需要?
事件:2009年,国内有关于垃圾焚烧项目的争议风起云涌。从北京六里屯、高安屯、阿苏卫到南京天井洼;从广州番禺、李坑、花都到苏州平望,各地民众采取“散步”、、车队等方式,表达他们对于垃圾焚烧项目的质疑乃至反对。与此同时,主张垃圾焚烧的官员和专家,也从未放弃对公众的游说。“反建”事件愈演愈烈,由单一的环境维权事件发展为拷问政府公共决策的社会件。
民众反对垃圾焚烧项目上马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担心垃圾焚烧将排放以二恶英为首的污染物质,给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健康带来莫大风险。民众强烈质疑的还有,“主烧派”之所以态度强硬,是因为他们与垃圾焚烧的产业利益链难脱干系。
支持垃圾焚烧的一方则称,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城市,垃圾焚烧对于垃圾减量化和无害化是当前最好的处理方式,垃圾焚烧技术本身也没有问题。但他们承认,中国现有的垃圾焚烧厂,无论技术还是运行管理水平都参差不齐。
12月20日,广州番禺区区委书记谭应华公开表示,由于在环评过程中,垃圾焚烧厂遭到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番禺区会江村的垃圾焚烧项目目前已经全部停止,以后番禺垃圾用什么方法处理,处理厂选址在哪里,需要市民讨论后再决定。
垃圾焚烧项目的暂停,可以视作探讨垃圾围城难题的新起点。“主烧派”和“反烧派”已经存在的共识是:垃圾减量、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应当是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在这些环节之后,垃圾还会剩余多少?要怎样处理?答案的出炉并不那么简单。
点评:客观地说,在真正的垃圾分类处理尚处原始阶段的现在,在减容方面,比起填埋或任其抛弃,垃圾焚烧或许是一个“不坏的选择”。但是在争论中暴露出来的专家与行业利益关联的问题值得关注,如果专家不能以公共利益为重,公众还能相信谁呢?需要强调的是,这一事件中部分公众表现出来的专业精神令人敬佩。
事件:10月1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要补充,《条例》自2006年起草就备受关注,其出台过程也经过了多个部门艰难博弈。
《条例》包括6章36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点评:这个条例的出台可谓困难重重,无论如何,出台了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然,有法可依只是最基础的工作,如何能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纠,将对监管部门提出更严峻的挑战。更要避免的是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样,令法律成为强势集团侵占公共利益的工具。
事件: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中国的碳减排目标——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国务院总理发表讲话称,中国政府确定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是中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同时,在《哥本哈根协议》中,中国坚持的发展中国家减排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得以维护。
据称,要实现40%—45%的目标,国人要付出相当多的努力。为了达到相应目标,在转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研发相关技术等方面,中国每年的增量成本将达到1000亿美元。
事实上,“十一五”以来,为了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中国已经做出积极努力,关闭小火电等举措减排成效明显。国家发改委公布数字称,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将实现二氧化碳减排15亿吨以上。
上述成绩的取得,也意味着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继续减少碳排放的难度在增加。碳排放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政策创新和技术创新来保证,中国的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林业等相关产业将迎来良好发展机遇。
点评:在《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框架下坚持自主减排,是中国应当享受的权利。当然,真心实意的自主减排,也需要自觉贯彻“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原则,从而取信于国际社会,为下一步国际合作打下良好基础。从这一点看,对减排的统计和核证,意义并不小于对GDP的统计。问题在于,意义一旦重大,对统计工作的监管难度也就大了。
事件:11月9日,国内6家环境NGO——绿家园志愿者、自然之友、云南绿色流域、绿色汉江、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将一封申请函递送到环保部,要求旁听将在当月召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年度会议。
环保组织担心,一旦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做出调整的议题在这次会议上得到通过,重庆小南海水电站项目的上马指日可待。
他们认为,上述国家级保护区对保护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有着无可替代的特殊重要意义,在长江上游干支流水电大开发的背景下,这个保护区极有可能成为长江多种珍稀鱼类最后的庇护所。
大自然保护协会(TNC)等国际NGO,还有一些来自社会各界关心小南海项目的环保人士也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对小南海水电项目一旦开工,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生存问题的关切和担忧。
11月10日,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一位官员在给环保组织的口头回复中称,前述会议不会出现和小南海水电站有关的内容。11月18至20日的评审会议中,也确未出现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划做出调整的议题。11月30日,自然生态保护司在给6家环保组织的复函中也表示,任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如果通过了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环保部都会予以公示,环保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届时可以“充分发表”。
点评:此类问题上,不管争论多么激烈,都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主体缺位,比如小南海问题,鱼类是不可能坐到谈判桌上的。而作为环境利益的代言人,NGO对于决策的影响,又显然难以与强大的利益集团相提并论。如果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言人——地方政府——被利益集团绑架,最终的输赢是没有悬念的。
事件:在12月4日结束的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简称EB)第51次会议上,来自中国的10个风电项目没有成功通过EB审核注册。
中国代表团随后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全会上发言称,EB近段时间以来,以怀疑中国政府有意系统性降低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从而鼓励将风电项目开发为CDM项目为由,对中国的风电项目提出了系统性审查,并拒绝了多个来自中国的风电项目,这种做法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采取什么样的激励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应由东道国根据自己的国情自主做出决定,EB在缺乏根据的情况下,对主权国家的能源政策妄加猜测,并据此做出决定,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其次,针对EB的疑问,中国国内机构、项目参与方及相关的国际机构,向EB提交了大量相关证据和资料,证明中国的风电上网电价基本保持稳定甚至有所升高,但EB无视事实,继续以不透明的方式做出决定,同时未公开给出合理的解释,其决策合理性已经受到广泛质疑。最后,EB所提的问题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甚至是所有国家的所有能源项目,但EB目前的做法只针对中国项目,显然有失公允。
截至今年10月,中国有663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预期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8%,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
点评:作为《京都议定书》重要的履约手段,CDM无疑也应当贯彻“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原则,因此对于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都有特殊的要求。而公正性和透明度既是对受益方的约束,也是对资金提供方的约束。如何增强各个环节的透明度,构建完善的沟通和核证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事件:12月21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这场环境记者起诉水电专家的官司以记者终审胜诉划上了句号。
2007年12月20日,章轲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发表文章《水电开发该降温了》。文章引述水利专家刘树坤的观点称,“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至高达100%”。
当年12月24日,张博庭(化名“水博”)在其博客上发表题为《社会不需要无知的绿色人物》的文章,认为章轲的文章是“公然和国家大力发展水电的国策唱反调,意图以此出名”。全文对章轲本人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如“残废”、“活宝”、“可怜的糊涂虫”、“恬不知耻”、“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弱智人”等,超出了学术评论本身。
2008年1月25日,章轲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博庭侵犯其名誉权。2009年2月23日,该案进行一审,根据一审的判决结果,张博庭应向章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赔偿证据保全公证费106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博庭负担,章轲一审胜诉。
后张博庭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该院发出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这个案件形式上是名誉权纠纷,实质是环保领域专业精神问题的角力。有意思的是,以专家自诩的被告恰恰输在了记者的专业精神上。不过,这对于其他环境记者及NGO等也是个很好的提醒,做环保既要有热情,更要善于借助专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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