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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app《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全文发布 2019年1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3-03-12 20:42:1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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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app《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版)》全文发布 2019年1月1日实施(图1)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空间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需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区域、空间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前款所列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扩大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后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本省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当列明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项目。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的协调协作,开展环境污染联合防治。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等进行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按要求处理督察期间发现的环境问题,对督察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并向社会公开;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和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开发、资源开发、城乡发展、产业发展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保证改革发展决策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相衔接、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财政补贴、奖励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退耕还林、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积极开展国土绿化和水土保持,提高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水、土壤、森林、矿藏、地热、湿地、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估,查明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风险和主要污染源,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禁止、限制开发的区域和活动,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集中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应当通过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等予以严格保护。

  第三十八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区域合理确定近海养殖密度,严格执行禁渔休渔制度,积极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海洋牧场建设,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九条对存在非法围海填海、采矿塌陷地、露天尾矿库、工业废渣堆场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恢复原状、复垦整理、建设人工湿地等综合整治措施,督促有关治理责任主体限期完成生态修复。整治措施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农业灌溉水、农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处理。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对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和限制开发建设的生态保护地区予以补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采取植被修复、水源涵养和改善动植物栖息地等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维护生态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政策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鼓励、支持无污染或者低污染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建设应急环境保护设施。鼓励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备用设施,在必要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委托运营不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排污单位完成协议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停产、停排、限产措施的,应当同时规定排污总量削减幅度。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电镀、制革等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推进涉重金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集中治理,实现重金属深度处理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五十六条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十七条 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制品。

  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绿色环保包装材料。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资源、绿色消费。

  第五十八条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支持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和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和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法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六十四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先进典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十六条鼓励环境保护志愿者和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决定送达之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六)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电镀、制革等企业关闭、搬迁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未履行残留污染物清理或者安全处置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由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处理义务,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物外墙采用不符合标准的反光材料或者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情形的,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

  第七十八条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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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市肃南县地处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海拔1600米-5500米,是全国唯一、甘肃独有的裕固族自治县,这里地域辽阔、牧草肥美、牛羊漫山。白晓艳就出生在这里,现任肃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今年她又多了一个光荣的身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多年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让我有幸见证了自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用电的获得感与幸福感,让群众既“用上电”又“用好电”,山东能源监管办系统梳理近期12398热线各地反映停电和电能质量有关问题及投诉事项,对停电和电能质量问题原因进行了分类分析,精准定位薄弱环节,督促各级供电企业有针对性开展设备维修改造。印发工作通报,督促各级供电企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可靠的电力保障。近年来,供电公司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我感觉到办电比以往更加便捷了。”全国人大代表、闽南师范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陆銮眉说。闽南师范大学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现有27个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规范供电企业市场行为,巩固国家能源局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现场督导工作成效,近期,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在苏州供电公司启动“获得电力”综合监管问题整改复查工作。根据此次整改复查工作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坚持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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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的2023年辽宁绿电年度(多月)交易中,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购买绿电0.62亿千瓦时,购买绿证18.8万张、折合绿色电能1.88亿千瓦时,合计消费绿色电能2.5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准煤9万吨,减排二氧化碳24万吨、二氧化硫1.6万吨。国网辽宁电力在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在辽宁2023年绿电、绿证交易中,国网辽宁电力购买绿电电量0.62亿千瓦时、绿证18.8万张,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2023年省、市、县三级供电企业本部办公100%绿色用能交易。发挥了央企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据悉,2023年,国网辽宁电力全面梳理公司所属单位办公绿色用能情况,预计公司生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到,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上以该供电回路与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处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来确定收取方式。对于产权分界点在供电企业变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结合河北省实际,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月给予的15度免费电量,其对应的电费金额(以下简称“免费电量电费”)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的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税)计算,并由市(县)、区民政部门随城乡低保金和特困人

  观茶君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由各地区结合实际明确。”那么,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是否应该继续收取,各地应采取怎样的政策呢?对此,山西复兴

  2022年12月12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发文,印发新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这是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有重大变化。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山东华电章丘2×400MW级燃机热电项目创优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详情如下:山东华电章丘2×400MW级燃机热电项目创优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HDTDZ001/23-QT-087)一、招标条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相关项目山东华电章丘2×400M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7日,山东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政府与山东省财金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举行,总投资70亿元的新能源产业园和年产10GWh储能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落户齐河。仪式上,山东省财金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山东中合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齐河县人民政府就新能源产业园项目签订合作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国家电投山东院2023年第5批烟台市福山区100MW/200MWh集中式(共享)储能电站项目设备采购集中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山东运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参与储能控制终端竞标,山东达驰阿尔发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参与标段02:辅助用电箱式变电站竞

  3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根据以上文件,5MW/2小时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可以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并参与费用分摊。1.独立储能纳入两个细则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8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其中,给予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一次调频辅助服务100元/兆瓦补偿,给予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快

  2月28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今年首批省内绿证交易组织工作,共成交绿证1.53万张,较2022年全年成交量增长53%,实现了山东绿电绿证市场新突破。据了解,截至目前,山东累计达成绿电电量12亿千瓦时,绿证2.5万张,共有23家新能源场站、22家售电公司和116家电力用户参与。山东省作为全国首批电力现货市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山东华电龙口四期2×660MW项目第一台机组输煤系统设备项目滚筒招标公告。详情如下:山东华电龙口四期2×660MW项目第一台机组输煤系统设备项目滚筒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HDTDZ008/18-QT-070)一、招标条件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山东华电龙口四期2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呼和浩特武川碳达峰先行示范风储基地项目配套220kV接网工程成功并网送电,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境内,项目起于呼和浩特武川碳达峰先行示范风储基地项目配套220千伏接网工程远景220kV升压站,止于红泉220kV变电站,线km。该项目由山东电建一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方案(2023—2025年)》。提出:到2023年底,初步完成全省重点企业碳足迹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收集,启动碳足迹核算评价体系、方法学核算体系建设,完成1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到2025年,基本完成600家重点企业产品碳足迹核算,

  近日,全球领先的光伏智慧能源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东方日升宣布“210登顶工商业”系列再添新案例,公司为山东领军新材料产业园工商业屋顶项目交付210钢边框高效组件,高效产品加持该项目发电收益原超预期,实现更具经济价值的低碳升级。山东领军新材料产业园位于山东省商河县特殊装备制造工业园二期内,

  3月6日,山东省滨州市政府公布2023年市重点项目名单,含180个市重点建设类项目,56个市重点准备类项目。其中,3个光伏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类项目,4个光伏项目列入市重点准备类项目。原文见下: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滨政字〔202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

  一周核准、中标、开工火电项目汇总(2023.3.6-3.10)—北极星火力发电网

  2×660MW!国家电投贵州金元织金上大压小异地改建工程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修改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城发环保能源罗田县、英山县联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处置服务评审公示

  中国电建与张掖市签订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基地及特高压外送通道项目投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