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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支持长春市、吉林市等地区率先整合产业链资源,依托现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引导本省龙头骨干企业或引进域外资本,建设集研发、设计、生产、运营于一体的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园区和从环境咨询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一站式”环境服务业产业园区。支持园区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创业孵化基地等“双创”平台优先对环保产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中小型环保企业集中发展,形成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国有企业,改组成立环保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省外专业化环保公司在我省注册建立分公司或与我省环保企业联合成立合资公司。加快培育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将环保龙头骨干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向子基金进行推介;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支持。鼓励各地区政府对税收贡献额度较大的环保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充分利用我省装备制造业基础,推动省内环保装备、材料制造企业集聚发展。培育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等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环保装备推广和示范应用,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环保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给予奖励和保险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延伸产业链,提供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发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推动油页岩、火山渣、硅藻土等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加快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发电、燃料制造、造肥、造纸、生物天然气制备等技术与装备。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发酵饲料、高效有机肥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课题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环保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技术联盟,合作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技术研究,着力攻克流域综合治理、城镇及重点行业污(废)水处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生态功能修复、土壤修复、监测预警预报等关键性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发展,对经认定的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中的环保企业,给予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给予贷款贴息、上市奖补、贷款担保滚动支持。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和省级新认定的生态环保领域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企业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环保科技创新中心,按规定经筹建和认定后,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统一管理并给予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利用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每个项目100-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以产学研协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环境领域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的,给予转让单位或人员1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以高端人才集聚引领带动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高端人才以及在国内知名环保科研机构或环保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到我省从事环保领域工作和研究,并在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经认定为领军人才的,由工作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租房补助。对在我省环保企业工作5年以上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省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引进人才,按规定给予10-200万元安家补贴。对在环保领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类荣誉或专业技术大奖奖励资金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匹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社会机构联合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开展针对环保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凡是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在职称评审上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000—2000元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及我省对外交流机制,鼓励我省环保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2019年参展企业展会费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前2个展位给予全额支持,对第3个及以上展位给予50%的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优先保障环保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环境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内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对环保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对用地集约的重点环保技术装备(产品)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环保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环保产业园区和环保企业建设的员工周转性集体宿舍(公寓)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支持范围。(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环保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生产用电给予大工业用电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建立环保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政策,加大环保产业信贷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发挥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建立环保产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助力相关产业发展。鼓励支持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省级财政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支持环保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政府的资源和信用优势,探索成立环保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和环保产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更多资金引入环保领域。加大资本市场融资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新三板、科创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途径进行融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带动环保产业发展。省政府相关部门不定期举办环境保护项目及技术需求对接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环保企业供需对接,主动为污染企业做好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