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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绿色能源在经济上的可行性越来越高,这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全球的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的价格都有所下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风电项目可与燃煤发电相竞争,分布式光伏的电价几乎可以和电网售电价格相当。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已经达到了国际较高水准,各领域的新能源发电技术大幅度降低了发电成本,进一步提升了新能源市场竞争力。
但不可回避的是,作为世界第一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面临的能源转型压力依然巨大,燃煤依然在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是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和热议的原因之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推出, 无疑将我国能源发展立法的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
即将出台的《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一般法,将理顺其与现行《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能源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和完善。
明确了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能源的商品属性。
明确了从能源企业到能源用户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明确提出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作为长期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曾在2016年提起过两起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环境公益诉讼。两起案件目前仍在审理过程当中。
针对国家能源局本轮对《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意见征集,自然之友联合阿拉善SEE基金会卫蓝侠项目组于4月24日以在线会议形式组织召开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线上研讨会,武汉行澈环保、跨境环保关注协会、绿行齐鲁闫忠的伙伴参与了本次线上研讨。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心执行主任陶光远老师为本次线上研讨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专家意见。磐之石环境与能源研究中心会后提出了书面意见。
5月7日, 自然之友联合阿拉善SEE基金会 正式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书面意见, 围绕着四大议题, 共计提出了五十三条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以促进本法的出台和有效落实。
一、建议明确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评价体系和指标,明确环境成本、代际公平、资源稀缺程度等的详细定义、评价指标以及计算方式,建立绿色能源综合协调机制。
《征求意见稿》未能明确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评价体系和指标具体有哪些?针对不同的能源类型,是否采用统一指标体系进行评估?由哪个部门来建立和执行这一评估体系,同时根据技术进步和能源市场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因此,建议在国务院建立绿色能源综合协调机制,并由其来建立、执行和更新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在全国层面协调多行政部门在绿色能源促进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建议由该综合协调办公室或机制依据“风险预防原则”和“最佳可得技术”标准等原则来制定详细地关于能源开发与消费的评估指标与体系,科学地评估环境成本、待机公平以及资源稀缺程度等,从而推动我国能源结构不断优化。
二、建议协调好《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
《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一般法,将协调《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能源领域的其他特别法律,因此要处理好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同时更要和现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有机衔接,确保立法的统一性。
三、建议加强能源领域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都更加强调能源的战略属性,因而能源领域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相对比较弱化。但是《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了能源的商品属性,且确立了能源市场化机制。并且无论是能源生产还是能源消费,均和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息息相关,而节约能源更是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因此,《征求意见稿》仅仅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是不够的,我们建议在能源法中明确能源领域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或者和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衔接制度。
四、建议立足于我国的能源现实,同时深刻反思不断发展地能源技术前景和不断变化地全球能源格局,优化我国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同时明确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使得我国能源体系真正符合生态文明理念,实践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发展理念。
第一,无论何种能源开发与利用形式,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环境成本,因此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应当是能源开发与利用的基本原则,更是非常关键的降低环境成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制度,应当贯穿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并且明确从政府到企业和公众等各个主体的责任。因此,建议明确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
第二,对可再生能源的布局不应仅仅考虑其清洁和低碳优势,同时应当将其纳入能源安全的布局,充分考虑其在能源安全方面的优势。
第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开发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首先,根据《生物安全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保护生物多样性事关我国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因此,能源法也应该将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纳入其考虑。能源开发应当避开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等区域,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一旦水电站选址不当,其建设及开发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将持久且不可逆,可能导致多种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以及原始森林消失,进一步加剧气候变化进程。因此建议依据生态优先原则,对于珍稀物种的栖息地、珍稀鱼类洄游通道及分布有原始森林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站。
其次,根据2018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1980-2018年,中国沿海海平面上升速率为3.3毫米/年,高于同时段全球平均水平。公报指出,沿海海平面持续偏高,长期累积效应直接造成滩涂损失、低地淹没和生态环境破坏,并导致风暴潮、滨海城市洪涝、咸潮、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等灾害加重。福岛事故之后,我国已经确立了“安全第一”的原则。但我国已建、在建核电厂大多分布于沿海地区,未来极有可能受到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制定能源战略和规划时,慎重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加强在气候适应方面的投入,把“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在实处。
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之友整合公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召开内部讨论会,对《征求意见稿》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建议初稿。
阿拉善SEE基金会卫蓝侠项目组、自然之友以在线会议发起《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线日